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銀行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乙○○為代理人,請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委任狀狀尾補蓋銀行大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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