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原告富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鎮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友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到院陳報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起訴狀上沒有表明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起訴不合程式, 爰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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