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緝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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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緝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六七二號
自訴人大和機車出租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里市○○路○段○○○號代表人甲○○代理人乙○○男卅被告丁○○男廿具保人丙○○女住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丁○○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伍仟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被告丁○○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拘提後亦未到案,通知具保人後被告仍未到庭,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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