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原告 陳嘉敏
楊桂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清良 原告 趙月春
吳玲玲 姜兆旻 黃毓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家駒 原告 王鄭麗鶯 訴訟代理人 王昕堯 原告 葛正國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正宜
杜冠民 律師複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李明憶 原告 黃明德
余秋田 被告 趙晉偉 訴訟代理人 林敬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