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上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以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01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犯行部分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上原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以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01號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乙節,惟因告訴人對被告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案之過失傷害犯行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上開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