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同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
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
並提出同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廢止登記證明、變更登記表
及公司章程,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