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30號
原告 微秀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原告借款之時間、金額、事實經過、如何交付)、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