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調字第12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清福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