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本件原告與被告 吳宏鎮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萬3,252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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