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4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 律師

張惇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網家速配股份有限公司陳彥綸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623,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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