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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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蔡佳樺
訴訟代理人 許敬恒
被 告 金優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至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