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詹治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13,179元,依同
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兩
造並無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而原告起訴時,被告
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和平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