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何柯錦雀 原告 何美鈴 原告 何淑鈴 原告 何雅鈴 原告 何泰源 原告 何佩玲 原告 何政 原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