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號聲請人 詹世征 即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