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