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
  糊不清等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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