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
糊不清等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