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添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20,8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已
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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