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吳志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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