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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