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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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0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家
榮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3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19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