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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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79號
原   告  陳正祐
       張清貴
       李俊鋒
       林佩萱
       黃國祥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紅景天 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均因請求
  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裁判
  費各暫免徵收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下說明各自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者,即駁回該部份
  之訴訟。
 ㈠原告陳正祐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08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於暫免徵收2分之1後,應
  繳納500元。
 ㈡原告張清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2,464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於暫免徵收2分之1後,應繳納550元。
 ㈢原告李俊鋒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91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於暫免徵收2分之1後,應
  繳納500元。
 ㈣原告林佩萱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於暫免徵收2分之1後,應
  繳納500元。
 ㈤原告黃國祥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28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於暫免徵收2分之1後,應
  繳納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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