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4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49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博亮
被 告 陳佩琪
陳榮樟
許麗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佩琪於民國93年至94年間就學期間,邀同
其父母即被告陳榮樟、許麗姍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
就學貸款,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利息按原
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其後申請核撥借款三筆
,金額共計8萬0,26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滿一年之日起,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就遲延日起按
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原訂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
陳佩琪依約應自97年7月1日起攤還本息,惟其僅部分繳款
,餘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3萬3,385元,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陳榮樟
、許麗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付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上開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三
人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
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
本為證,而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
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借貸契
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
擔。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