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3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江嘉榮
被   告  翁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原告先位訴訟請求確認
他人間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不動產
價額計算之,並經原告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房地交易資訊查詢結果
陳報為3,85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9,214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660元,尚欠37,55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37,554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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