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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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99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林帥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被告甲○○前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丙○○、甲○○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9月1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丙○○及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6月11日執行羈押,至99年9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11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