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丁○○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丁○○均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乙○○、丁○○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4人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名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尚有共犯 黃盛德 在逃,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均於民國98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併均禁止接見、通信,嗣裁定自99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4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4人所涉加重強盜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8年4月在案,被告4人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有相當理由可信有逃亡之虞,故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著均自99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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