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87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戊○○
            10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號1樓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甲○○○
            號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屬小額事件,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均在高雄市,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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