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三十一號
聲請人 劉林美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劉福進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劉福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出海作業遇難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聲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所備案,迄今已屆滿一年又三個半月,亦未見失縱人陳報其尚生存,或有人陳報其生存,為此依民法第八條規定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宣告劉福進死亡云云。
二、惟查聲請死亡宣告之判決,應先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並登報)後始可,此觀民事訴送法第六百二十五條、第六百二十七條、第六百二十八條及第六百二十九條等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其夫劉福進之死亡宣告判決,但未經先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並登報),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項,裁定如主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