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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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661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34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
(一)聲請狀,應簡明記載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二)被繼承人甲○○之遺囑、除戶謄本。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四)足證被繼承人甲○○之親屬會議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囑執行人之證明(如親屬會議紀錄、通知親屬會議成員之開會通知單、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