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603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上依據(因卷內檢附之單據並非借據,且債權人亦非聲請人乙○○)。」
二、此一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99年10月1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99年10月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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