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97號原告 林祥富 即林祥富珠心算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伶 被告 賈之寧 資優竅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張之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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