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協議筆錄(福)
99年度監字第3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監字第3號酌定監護人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1月28日中午12時52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古秋菊書記官王波君通譯王馨梅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曾郁榮律師協議成立內容:
一、兩造子女 林柔萱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玅利 (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由兩造共同監護。
二、林柔萱由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扶養照顧,林玅利則與對人同住,由相對人扶養照顧。
三、探視方式如下:
(一)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週六上午十時起至週日下午六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前往子女林玅利住處接子女外出,照顧至週日下午六時,於當日下午六時前,親自或委託親人送回子女住處;相對人得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十時起至週日下午六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前往子女林柔萱住處接子女外出,照顧至週日下午六時,於當日下午六時前,親自或委託親人送回子女住處。
(二)於子女寒暑假期間,除仍得維持上述交往探視外,並得於寒假增加七日、暑假增加十四日同住期間;平時於不妨礙子女學業、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隨時以書信、電話、及其他非會面式之探視交往。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代理人曾郁榮律師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王波君法官古秋菊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