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因94年度訴字第10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2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阮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