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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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本院90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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