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270號

原告 倪怡蓁

訴訟代理人 倪佩君

被告 蔡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3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