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鈺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沈鈺惠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6日對本院100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方錦源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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