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8年度易字第6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