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4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483號
原   告  洪家豪 即愛寶寵物沙龍
訴訟代理人  李亭葦
被   告  龍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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