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尹榳葰
被   告  李睿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122號傷害等案件,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5號),經本院刑事
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全國不動產公司龍岡加盟店之業務員,
與原告原為同事關係。緣被告因仲介服務費之問題,與龍岡
加盟店有財物糾紛,被告因不滿訴外人 李欣政 數次質問該仲
介服務費之事,竟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下午5時許,與其
友人即訴外人 傅傳霖 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龍岡
加盟店向李欣政理論,被告與原告及李欣政遂起爭執,詎被
告竟徒手拉扯並推擠原告,致原告受有頸部挫傷及頭部開放
性傷口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本
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金額太高,對於刑事判決之事實不爭執等語,資
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及判決核閱無訛,參
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此亦未表示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可採。是被告於前揭時、地出手毆打而不法侵
害原告之身體,致原告受有前述傷勢,二者間顯具相當因
果關係,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
受損害,自屬於法有據。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
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
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
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
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加
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
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因被告前揭傷害行為受有前述
傷勢,堪認其精神上並受有相當之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被告辯稱看不出來原告有精神痛苦云云,
自屬無據;是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經濟能力、社會地位
、財產狀況、本件侵權行為態樣、原因,及原告所受精神
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及個資卷附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認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為侵
權行為之債,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
7月5日起(參見本院審附民卷第13送達證書),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萬元,及自10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
行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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