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26號
原   告  林廷昇
被   告 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鄭弼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1萬5,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25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8年8月3日下午5時20分許,至嘉義
市光南大批發連鎖店(下稱光南大批發嘉義店)試用香水,
當時將香水試用瓶擠壓至手心,未料香水液體噴濺至右眼,
至右眼眼角膜破洞,當時有向光南批發店店員反應,無人理
會,原告唯有自行前往就醫。事後被告僅回覆交由保險公司
處理理賠事宜,至今仍無下文,原告眼睛受傷需費時就醫及
承受生活不便,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6萬元,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
二、被告答辯:被告把香水頭拔掉就是不讓客人自行操作,應拿
到櫃檯請櫃檯人員操作,本件係原告自行操作,雖原告當時
有向櫃檯反應,被告欲協助處理,原告就自行離去,之後就
回來說要賠償,原告眼睛受傷與被告間並無因果關係,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於108年8月3日下午5時20分許至光南大批發
嘉義店試用香水,因遭香水液體噴濺至右眼,導致右眼不適
,乃向櫃檯人員反應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右眼因遭
香水噴濺受傷,經反應櫃檯處理未果,乃緊接至祐明眼科診
所就醫,經診斷為右眼化學性角膜炎,並出具右眼外傷性角
膜炎之診斷證明書等情,亦有祐明眼科診所108年8月3日
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第71至
73頁)。可認定原告有關之主張為真實,被告空言否認原告
受傷與香水噴濺無因果關係云云,為不可採。
四、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
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
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
明文,而「依消保法第7條之立法意旨,企業經營者於提供
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20000371號亦
著有解釋。本件被告公司提供購買商品之香水試用品,自有
上開函釋之適用。又原告於前開時日至光南大批發嘉義店購
物,因試用香水試用品遭香水噴濺,而該香水試用品之香水
頭先遭被告公司拔除,旨在要求客人拿到櫃檯請櫃檯操作,
雖有放置告示紙,但告示紙當時處理人員前往察看結果,係
倒在貨架上面等情,為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所自承。被告公
司既係提供顧客購買商品之場所,則其提供試用品供顧客試
用之際,維護各顧客試用商品之安全,避免試用之顧客因試
用商品造成傷害,應為被告公司之附隨義務。本件被告於貨
架上提供試用品,卻未落實明確告示顧客義務,至原告因試
用香水遭噴濺入眼受傷,且被告無法證明其無過失,自應認
被告所提供之服務,尚未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
全性,其就此致生對於消費者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原告因而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按關於慰撫金之多寡,應
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
、家庭狀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應就兩
造之身份、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
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82號判
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遭香水噴
濺入眼受有上述傷害,精神上受有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上慰撫金,即非無據。本院審酌原告所受傷害,以及原告
自陳學歷高職畢業,職業為製茶師,平均月收入5至6萬,
並提出嘉義縣製茶葉職業公會會員證經本院審認無訛,認原
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萬5,000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第
436條之19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確定訴訟費用額。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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