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葉慈容
被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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