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葉慈容
被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