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楊長田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 李聲枝 被告 李聲濱 被告 李秉樺 被告 李聲井 被告 李聲宏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 律師被告李聲廣被告李聲亮被告李英妹苗栗縣○○鄉○○村○○鄰○○○街○○號被告 郭李戊妹 被告 李月琴 被告 李聲松 被告 李聲隆 被告 李聲郎 被告 李聲明 被告 徐桓毅 被告 徐鏡暉 被告 徐國輔 被告 李聲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