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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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昇 選任辯護人 葉芷楹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853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4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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