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846號債權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債務人木聯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雲堂 債務人 羅葉緞妹 債務人 羅隆豐 (原名: 羅雲桂 )債務人 羅武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拾參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捌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羅雲堂、 羅鄧素琴 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羅雲堂、羅鄧素琴經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於97年1月21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羅雲堂、羅鄧素琴遷入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戶役政查詢單一份附卷可資查稽。依聲請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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