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衡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3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衡壎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衡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民國99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100年7月15日晚間8時許(聲請書誤載為8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6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鄧衡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民國99年11月24日確定,緩刑期間自99年11月24日起至102年11月23日止。詎其不知悛悔,竟於緩刑期內之100年7月15日晚間8時許,在其前揭新北市蘆洲區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6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上述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2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在卷可稽。又查,受刑人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前,亦曾於緩刑期內即100年2月16日3時許,在上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且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簡字第2254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月,於100年5月3日確定。是受刑人於受緩刑宣告後,第一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本應時時戒慎,然卻再為施用毒品犯行,雖該行為並未危害他人而屬自戕,惟已足以影響社會風氣,並衍生他種犯罪。從而,足認被告經前開偵審程序仍未能心生警惕,前開緩刑之宣告確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允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