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4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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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士晏
被告 陳又睿
被告 廖筑君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4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引用原告起訴書狀及證
物及本院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
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之主張亦與所提證物內容相符。應認
原告主張有理由。
三、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