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4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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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士晏

被告 陳又睿

被告 廖筑君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4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引用原告起訴書狀及證

物及本院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

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之主張亦與所提證物內容相符。應認

原告主張有理由。

三、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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