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 馬簡附民 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前,在澎湖時報任一版面,刊
登道歉啟事,刊登之大小不得小於半張身分證,字體不得小
於澎湖時報一般文字之大小,其內容如下:『本人甲○○於
97年7月20日在馬公市○○路○○號前,與乙○發生言語衝突
,當場有不當之言詞,謹此道歉。道歉人:甲○○』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前,以聲請人名義,向澎湖家
扶中心捐款新台幣伍仟元,並將收據交付聲請人。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