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14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21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