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鎮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7,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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