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鎮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7,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