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住嘉義被告乙○○住嘉義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廖政勝法官柯月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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