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2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君